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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40號原 告 葉美慧被 告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00000分之128、以及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所有權全部(下稱系爭房地),以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113年山興登字第64790號收件、民國113年8月29日登記,所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2,760萬元登記予以塗銷等語,而系爭房地所擔保之債權總額為2,760萬元,依原告所提出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載,系爭房地起訴時之價額為1,030萬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較低之擔保物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規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