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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4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409號原 告 陳信廷被 告 蘇欣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前已可確定之孳息及違約金,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依前揭規定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5年8月26日已可確定之利息如附表,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9萬4,5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恩慧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146萬700元 1 利息 146萬700元 115年3月11日 115年8月26日 (169/365) 5% 3萬3,816.21元 小計 3萬3,816.21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149萬4,516元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6-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