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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4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410號原 告 徐亦徵上當事人與被告翁巧芸間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裁判日期: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