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43號原 告 游家淦訴訟代理人 劉富雄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