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431號原 告 李佳璇被 告 曾金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萬2,2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就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上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房屋,下稱505號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不存在。查505號房屋於本件起訴時並無相同或相近建物之交易資料,尚難據以認定其市場交易價額。惟原告係於民國102年11月間,以總價新臺幣(下同)1,350萬元同時買受505號、507號房屋及坐落之3筆土地,有土地建物買賣契約書可稽。因該買賣契約並未分列各該土地及建物之交易價額,本院乃以此實際成交價格為基礎,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予以調整,推估上開土地、建物於本件起訴時之整體價值。依該指數變動情形換算,102年11月間之1,350萬元,於115年8月間約相當於1,613萬5,933元;再參酌各該土地115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及505號、507號房屋115年度課稅現值所占比例(如附表所示),據此推估505號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9萬2,200元(計算式:16,135,933×29,600÷5,180,300=92,200,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萬2,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亭卉附表:
編號 標 的 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115年度) 面積(平方公尺) 1 94-20地號土地 43,200元 56 2 94-21地號土地 43,200元 21 3 24-5地號土地 43,200元 35 4 507號房屋 312,300元 5 505號房屋 29,600元 土地部分合計43,200×(56+21+35)=4,838,400,加上房屋部分之課稅現值,總計5,18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