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436號原 告 邱皓暘訴訟代理人 劉亭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顏宇甄、林銘義間請求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2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忠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政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