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4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438號原 告 時代社群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毅展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赫爾曼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73,9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73,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紀孫愷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26-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