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441號原 告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中部分署法定代理人 王正信上列原告與被告禾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8萬5,5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萬9,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