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443號原 告 黃瑜婷 住彰化縣○○鄉○○村○○街000號之0 訴訟代理人 賴皆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曉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