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444號原 告 臺中市大里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鄭正忠訴訟代理人 林玲珠律師被 告 豆桑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學文上列原告與被告豆桑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2,2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
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