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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4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453號原 告 台中市理燙髮美容業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羅麗娟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秀茹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9萬82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雷鈞崴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