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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4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458號原 告 齊亞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麗芬被 告 林斐慧

JESSE COCHRAN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917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萬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6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萬9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裁判案由:返還預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