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47號原 告 燿煦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佳穎訴訟代理人 賴永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惠振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