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470號原 告 罕瓦杜被 告 陳臺恩
陳培恩
李亞焮罕玄蒙 住○○市○○區○○路000○0號0樓之
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0萬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5,1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稅捐機關之房屋課稅現值、核定金額及土地之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均難認可適時反應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自不得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基礎。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
㈠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房地(下稱系爭房地)所有
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㈡因無系爭房地之鑑定價格可供本院核定其價額,本院乃依職
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系爭房地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之交易價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計算式:370萬元+430萬元=800萬元),本院考量近年以來因通貨急遽膨脹,不動產價格持續不斷攀高,上開價額係政府官方所公布之實際交易價額,應得作為本件系爭房地價額核定之依據。故系爭房地價額核定為800萬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在卷可稽。
㈢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9萬5,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另提出系爭房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姓名請勿遮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冠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崑煜附表:
土地標示 土 地 坐 落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編號 縣 市 鄉 鎮市 區 段 地號 1 臺中市 南屯區 保安段 428 2450 133/10000 2 臺中市 南屯區 保安段 428-1 39 133/10000建物標示:臺中市屯區保安段 編號 建號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758(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0號地下1層) 層次面積 附屬建物 2/100 地下一層31.86 2 845(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0號9樓) 89.95 陽台5.11 花台4.05 全部 3 846(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0號9樓) 95.59 陽台13.11 花台4.42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