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477號原 告 谷燕怡被 告 楊犁香
谷燕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18萬5,050元。
原告應自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5,623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而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25號、109年度台抗字第9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30/10000)、651之1地號(權利範圍30/10000)土地及其上同段145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號5樓之6,權利範圍全部,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房地之價值核定。經本院查閱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就系爭房地所在之同社區不動產近年之數筆交易紀錄,自民國114年4月14日起至115年5月24日止,該社區房屋之交易價額約在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萬5,000元至9萬4,000元之間,且多數價格落在8萬餘元,有實價登錄資料在卷可稽。是參酌上述資料,認系爭房地之價值,應以每平方公尺8萬5,000元計算為合理。又系爭房屋之總面積為84.53平方公尺,依上開交易價額之標準,核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718萬5,050元(計算式:85000×84.53=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5,6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自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浩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