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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4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481號原 告 京貿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兆偉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15年9月4日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830,780元,及自115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依前揭規定,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41,815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育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榮峰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起訴日前1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183萬780元 1 利息 183萬780元 115年8月13日 115年9月3日 (22/365) 10% 1萬1034.84元 小計 1萬1034.84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184萬1815元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