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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4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485號原 告 順達重機起重行法定代理人 丁秀鳳被 告 祐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即祐鼎國際開發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祐誠上列原告與被告祐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即祐鼎國際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1,7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8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9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