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49號原 告 國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超群訴訟代理人 彭義誠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中興大學附屬高級中學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萬93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謝惠雯 謝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