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498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丙○○間請求撤銷和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經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59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115年3月11日成立之和解;嗣於115年10月2日以民事補正狀,變更聲明為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1萬7,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1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詩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