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523號原 告 劉仲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甯傑、星鑫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主張解除兩造間之買賣契約,並於聲明第2至8項請求各項損害賠償,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訴之聲明第2至7項所列各項損害金額之總和,共計為新臺幣(下同)142萬3,784元(計算式:40萬+67萬5,234+9萬5,450+5萬3,100+20萬=142萬3,784)。至聲明第8項,係請求其起訴後之利息,依上開說明,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2萬3,7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231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