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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5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526號原 告 詹唯綸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芊穎間請求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紀孫愷

裁判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