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546號原 告 褚恩均被 告 陳政宇
陳映如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其所有臺中市○○區○○街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遭被告無權占用,爰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而依前揭規定,其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近5年(即本件起訴日之前5年)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故其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20萬元;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應自115年9月11日起至被告實際遷出、停止占有使用,並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萬元,此部分係屬請求起訴後之不當得利,為因定期給付涉訟,且權利存續期間未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10年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0萬元(計算式:2萬元×12月×10年=240萬元);至原告聲明第3項係請求前開聲明1項金額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利息,此部分為起訴後之附帶請求,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0萬元(計算式:120萬元+240萬元=3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