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551號原 告 千田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君被 告 白紗科技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72萬3,507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21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560萬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揆以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原告請求關於560萬元自115年4月3日起至起訴前一日止(起訴前一日為115年9月10日)之利息(計算式如附表)合併計算。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72萬3,507元【計算式:560萬元+12萬3,507元=572萬3,5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8,54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6萬7,020元,尚應補繳1,5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詩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訓慧附 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金額 560萬元 1 利息 560萬元 115年4月3日 115年9月10日 (161/365) 5% 12萬3,506.85元 小計 12萬3,506.85元 合 計 572萬3,5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