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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5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554號原 告 曾柏越輔 助 人 曾嘉麟訴訟代理人 張培源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沈佳佳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5,8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