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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5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555號原 告 名展水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合亮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羅士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創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89,99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柏仲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