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556號原 告 王德翔被 告 蔣素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萬元(原告所主張系爭車輛於起訴時之市場剩餘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