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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5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564號原 告 丁家宥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被 告 陳珮瑜訴訟代理人 盧志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號、權利範圍4分之3之建物所有權及同段2573地號、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109506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狀記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1萬60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19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古紘瑋

裁判日期:2026-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