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571號原 告 陳泰安上列原告與被告華伯麒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3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