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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5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572號原 告 廣蓄能源工程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芃青訴訟代理人 朱冠宣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立豐光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萬9,400元(計算式:212萬9,400+150萬元=362萬9,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9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峻彬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