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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5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575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振明發支付命令(即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22281號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3,831元(本金517,838元+利息5,456元+違約金53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