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578號原 告 賴宗權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炤華、賴定坤即賴建宏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370元,經扣除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自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浩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