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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5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579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送達代收人 蔡沛蓁

一、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謝守正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2246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萬1739元,及支付命令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103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053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忠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政鋼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