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58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585號原 告 黃楷能

一、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4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第1項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第2項聲明請求:「被告應將本件第一審勝訴確定判決之案號、當事人、主文及判決要旨,刊登報紙(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自由時報)之全國版面,連續刊登3日。」,為回復名譽請求,屬非財產權訴訟,應與財產權之訴分別徵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計6,000元(計算式:1,500+4,500=6,0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另原告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之規定親自簽名或蓋章,亦未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一併補正經原告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含證物)到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佳欣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