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586號原 告 傅明羚被 告 羅崴騰
謝宜杋善德顧問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永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萬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為:被告善德顧問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備位聲明為:被告羅崴騰、被告謝宜杋應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本件原告先、備位聲明為選擇之關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即足,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詩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