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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5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590號原 告 張洲誠訴訟代理人 陳美娜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秋蘭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依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原告代墊之扶養費,經本院家事庭簽准移由本院民事庭審理,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2萬9,8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6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冠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崑煜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