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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5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596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被 告 瀚菖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楊振明

黃心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瀚菖國際有限公司、楊振明、黃心潔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瀚菖國際有限公司、楊振明、黃心潔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前已可確定之孳息及違約金,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依前揭規定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5年8月23日已可確定之利息、違約金如附表,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1萬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51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01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恩慧附表:(民國/新臺幣)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337萬3,011元 1 利息 101萬1,905元 115年6月7日 115年8月23日 (78/365) 4.85% 1萬487.77元 2 違約金 101萬1,905元 115年7月8日 115年8月23日 (47/365) 0.485% 631.96元 3 利息 236萬1,106元 115年6月7日 115年8月23日 (78/365) 4.85% 2萬4,471.41元 4 違約金 236萬1,106元 115年7月8日 115年8月23日 (47/365) 0.485% 1,474.56元 小計 3萬7,065.7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341萬77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