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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6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600號原 告 陳慶鴻被 告 陳裕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5度司促字第1868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258,370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98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87,4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榮峰附表:

請求項目 編 號 類 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起訴日前1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000萬元) 1 利 息 1,000萬元 115年3月16日 115年7月2日 (109/365) 16% 47萬7,808.22元 小計 47萬7,808.22元 項目2(請求金額1,320萬5,600元) 1 利息 1,320萬5,600元 115年5月7日 115年7月2日 (57/365) 5% 10萬3,112.22元 小計 10萬3,112.22元 項目3(請求金額547萬1,850元) 合計 2,925萬8,370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