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605號原 告 啓庭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宗榆上列原告與被告嘉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8萬16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97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紀孫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