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633號原 告 王水生上列原告與被告波音市彩翼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就民國115年6月27日召開之第32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其中議題一「調漲管理費(每坪10元)討論案」之決議(下稱系爭決議)應予撤銷,經核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應以原告因系爭決議通過後每月所增加之管理費用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惟原告就此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供本院審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具狀陳報於系爭決議「通過前」及「通過後」每月應繳納之管理費數額及其差額(須附計算式及對應之單據),並請敘明請求撤銷系爭決議之法律條文,若以社區規約條款為依據,則應提出社區規約之影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