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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6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635號原 告 曾玉霞

劉致鑫劉子寧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何金陞律師被 告 方鈺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