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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6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636號原 告 震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煒翔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清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225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萬2,9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萬2,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亭卉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