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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64號原 告 樊肇庭

彭美智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燿棠、曾柏盛等人發支付命令,惟上二被告已分別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樊肇庭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0,000元,應繳裁判費64,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半數250元外,尚應補繳64,430元。

二、原告彭美智訴訟標的金額為3,200,000元,應繳裁判費38,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半數250元外,尚應補繳38,69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