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641號原 告 楊舒雯上列原告與被告涵耀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萬22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