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643號原 告 羅再宏上列原告與被告甫田有限公司、許方豪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9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育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