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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6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652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楊敏玲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7萬5,4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236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佳欣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