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662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被 告 秦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梨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萬1,684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明請求:㈠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上(下合稱系爭土地,分以地號稱之),如起訴狀附圖所示54地號土地①、55地號土地⑤、⑦之鐵皮浪板棚房、水泥地等地上物除去騰空,並返還土地予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1,99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10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萬7,332元。參酌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分別為202、598平方公尺,是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暫估為1,712萬元(計算式詳附表);另原告起訴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5萬1,996元部分,為起訴前所生可確定數額,應合併計算其價額。至原告起訴聲明第2項除上開5萬1,996元以外之部分,依首揭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行核定為1,717萬1,996元(計算式:17,120,000元+51,996元=17,171,9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1,6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錦源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聲明項次 價額/金額 計算式 1 第1項 17,120,000元 ⑴54地號部分:202㎡×21,400元=4,322,800元 ⑵55地號部分:598㎡×21,400元=12,797,200元 ⑶上開相加為17,120,000元 2 第2項前段 51,996元 共計 17,171,996元 計算式:17,120,000元+51,996元=17,171,996元 註: ⑴面積以原告主張為準;土地價值以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基準;元以下四捨五入。 ⑵第1項聲明計算式: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元/平方公尺)×占用面積(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