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678號原 告 久禾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瑞鳳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被 告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法定代理人 曾國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原告本件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60萬5505元,暨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中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應併算其價額,則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104萬666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萬1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雷鈞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詠昕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息 給付總額 1 本金 3760萬5505元 3760萬5505元 2 利息 3760萬5505元 113年11月30日 115年9月28日 (1+303/365) 5% 344萬1161元 合計 4104萬66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