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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68號原 告 黃勝被 告 松井生技開發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啓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尾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松井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啟義」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松井生技開發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啓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15年2月4日具狀更正被告公司名稱為松井生技開發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為陳啓義,則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尾款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