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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7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700號原 告 莊鳳羚上當事人與被告林素絨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萬3,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