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701號原 告 享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金甫訴訟代理人 胡毓真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崴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46,5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4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榮峰